试论我国检察机关内外关系之改进(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二,“对外关系”设计。 一是对于检察机关领导部门的外部指令权以行政管理监督事务为限,对检察院或承办检察官针对个案的违法指令,相关的检察院或
第二,“对外关系”设计。
一是对于检察机关领导部门的外部指令权以行政管理监督事务为限,对检察院或承办检察官针对个案的违法指令,相关的检察院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有权拒绝。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个人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效,检察长不应基于相同案件对法院作出指示,否则法院有权拒绝。三是在侦查阶段,警察按检察官的指示进行侦查,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检察官承担。
(二)检察官职权独立的制度保障
除法律上对检察官制度明确规定外,更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保障,确保能真正实现我们所期望的效果。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事和财政两方面。
第一,人事独立。
人事独立是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违法干预的前提。具体做法是:首先,法理上,对于检察官的人事方面也可借鉴“法官独立性”理论的做法给予检察官人身独立的保障。其次,法律要明文规定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事项,以防止人事政策操纵司法活动。最后,建立稳定常设的人事审查机构,成员由具有民主选举的检察官组成,权限是讨论、决定所有事关检察官的人事安排问题,尤其是升迁及调任等;涉及检察官惩戒等纪律事项,可以由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长等的选任,应采用“由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代替“由上而下”的派任方式。
第二,财政独立。
为使检察机关完全摆脱当地行政权的违法干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必不可少。划拨的数额可由省级检察院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经费标准报中央财政,资金直接由中央财政拨付,减少中间环节。最重要的是经费拨付的具体操作规程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确认。
五、结论
尽管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但是只要对缺陷不断进行改革,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必定能使我国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完备、体制化、机制化、正常化体系的检察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独立作用和强有力功能,为我国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引 言
检察官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这项制度,才保证了刑事诉讼控审分离,使司法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促进了法治进步与文明。但我们稍加思考就能发现:难道一个国家设立了检察机关,名字叫“检察院”,检察官制度就从根本上建立起来了吗?回答是否定的。
司法活动就像一台精巧机器的运行,各项制度只有互相配合、环环相扣、紧密相连,才能运转正常。检察官制度作为这台机器当中的重要一环,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诉讼过程是否能有序进行。那么应如何设置检察官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内外关系”应怎样处理?内外关系大致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个层面。对内关系,统称为“检察一体”或“上命下从”,指检察系统内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对外关系,指检察机关与其领导机关及与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以下简称检法、检警关系)。对这两个层次内容的准确认识是理解检察官制度的关键,但我们以往的看法是不确切的,故仍有解答的必要性。
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文拟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使问题更加清晰。
案例一:2005年初,甲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称该地公安局某副局长在三年前任本市刑警大队长时,为追捕要犯,于2002年3月某日凌晨5时,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带人破坏他家大门,闯进他的住宅,结果未搜查到任何可疑或相关的证据。甲对遭到非法搜查不满,几年来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诉未果。
当地检察官乙在侦查终结后拟提起公诉,但检察长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将案件退回再作研究。两次退回后,乙坚持起诉,理由是普通民众不精通法律,向公安机关申诉时已表明追诉之意,故案件未过时效。而检察长仍不同意起诉,此时乙是否能提起诉讼?
案例二:某市官员竞选市长时贿选,据称每票贿赂达10万元,共有数十名人大代表涉案。此案由该辖区检察官甲依法侦查,在传讯嫌疑人及收集证据后确定十余位人大代表嫌疑重大,符合《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拟提起公诉。该地的党委负责人认为,这些“人大代表”在收受金钱之时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犯罪,随后以“检察一体”为由,直接命令甲以不起诉处理,试问该命令是否有强制拘束力?
案例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丙认为起诉的罪名不成立,而应该成立其他罪名,此时这位检察官自己能否不经其所属的检察长批准直接变更罪名进行起诉(即变更起诉)?若丙变更罪名后,法院接受,但检察长不同意改变,其意见对法院是否有约束力?
文章来源:《中国对外贸易》 网址: http://www.zgdwmy.cn/qikandaodu/2021/0418/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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